2025年9月,“女儿患癌父母起诉离婚被驳回”话题引发关注。四川资阳一法院公布一起离婚纠纷案结果:李某与贺某因次女确诊颅内恶性肿瘤,在孩子治疗期间要求离婚。虽双方同意离婚,但法院因患病子女救治问题未解决,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维持原判。此案凸显“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非个例。据报道,今年,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各审理了一起对患病孩子造成影响的夫妻离婚案件。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法律既守护个体权利,更倡导责任担当与伦理坚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
【典型案例一】
幼女患恶性肿瘤期间父母诉离
法院:责任未尽,驳回!
李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生育长女,于2016年生育次女。
去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今年3月24日,其被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今年3月6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决其与贺某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对此,贺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婚生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更关键的是,婚生次女身患恶疾,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予共同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
法院指出,在此艰难时刻,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安全感,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环境。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不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当分配,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打击,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
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30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聚焦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本案裁判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裁判思维,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院不仅考量离婚对救治资金分配、未成年人心理重建的现实冲击,更立足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更承载抚养子女、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




